电力供应公共安全(供电安全包括哪些内容)

2024-07-21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1、广西壮族自治区出台并实施了一项重要的法规,即《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这项法规是在2011年11月3日的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的,由自治区主席马飙签署,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的形式发布。新法规旨在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和有效运行,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2、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起着关键作用,他们需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处理设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则在日常工作中协助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确保基层层面的有效实施。

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旨在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与有效运行,以支持电力系统的建设、生产和供应。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

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第五章主要关注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之间的相互妨碍处理。当建设电力设施项目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在项目开始前公告电力设施保护区,对于保护区内的原有植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公告前需要修剪、砍伐或拆除的,将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5、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的第七章专门针对附则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四十条着重于电力设施损失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这种损失不仅涵盖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因设施损坏导致的电量损失,计算方法明确为:电量损失金额等于停电前的电力负荷乘以停电时间,再乘以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电价。

盗卖、毁坏公用电力设施,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18条和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盗割正在使用的电线的,按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施罪中的一个重罪处罚。如果是没有验收使用电力设备或者仓库里的电线,按一般盗窃罪处罚。

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三)本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l、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l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l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⒉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2、第一条 为维护供电、用电秩序,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供电企业和用户以及与供用电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3、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满足住户正常用电需求,根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